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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礼为传统婚礼中六礼的第四礼——纳徵中的主要事项,完成纳采(提亲)、问名、纳吉(合婚)之后的一项礼节,在纳徵当日祭祖之后会请媒人和亲友带上礼书、礼金和礼品到女方家。

纳徵在传统婚礼中是一个非常隆重的一项礼节,不仅要祭祖,男家送聘礼者和女家迎接者皆要盛装打扮,有些地方还要求除媒人外必须有两位或四位全福女性亲戚。女家迎接男家送聘礼行列稍作招待后,男家人就要送上礼书、礼金、礼品,并把礼品逐一罗列,女家再按礼书点算。女家若满意聘礼,会把礼书放于祖先神位前,然后祭祖告知祖先纳征之事,并视情形送上回礼、答书给男家。

纳徵要把纳采时的聘书以及纳徵用的礼书和礼金放在礼盒当中,礼品一般要凑成六项或十二项,有直接把礼品用礼金代替的,把钱放在红包里,在红包里写上各种礼品的名称,礼金也叫聘礼、彩礼,是新郎或其家庭给予新娘父母的一部分金钱、财产或礼物,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主要作用是用以交换新娘家庭所损失的劳动力,及赔偿她家庭中直系亲属的缺失。

彩礼在性质上属于男方对女方父母的赠与,一般是不能要回的,只有少数情况下才可以要回,比如女方在订立婚约之后悔婚的,不仅要退还彩礼,还有可能受刑,男方在订立婚约之后,无论是悔婚还是成婚之后一般是不得追回的。

但现在对于彩礼的规定对男方较为有利一些,当双方未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之前所给付的彩礼,在登记前悔婚的是可以追回的,当结婚登记之后,两人为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可以追回,当男方因为无法满足女方彩礼的要求而借贷、拼凑的,在登记结婚之后导致生活困难而离婚的,离婚后可以追回。

嫁妆是子或女子的家人在婚礼之中,从女方家带到丈夫家去的钱财、衣被、家具及其他用品,也成为嫁资、妆奁、陪嫁品、陪嫁物,是在六礼中最后一礼——亲迎之前由女方送往男方家的钱财物品。

其目的是作为女方自用和守寡后的生活费,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嫁入的女子受男方家庭的轻视和差的待遇,用来鼓励丈夫善待其妻,帮助男方更好的养活和保护自己的家庭。

如果夫家衰败了,没钱为孩子们出教育费用和女儿的嫁妆,这时妻子须用部分嫁妆承担这些费用。在夫家有经济能力为女儿出嫁妆时,为了提高女儿在婆家的地位,妻子也可用其本人的部分嫁妆再进一步为女儿的嫁妆增资。

自宋以来,历代法律规定嫁妆必须至少为聘礼的一半或更多,上限则取决于女子的财产继承权,即(女方家产-长支财)/(其余兄弟个数的2+所有女儿个数),如嫁妆以达上限却不足聘礼的一半,则用聘礼或妻子的嫁妆补贴女儿的嫁妆。如果嫁妆低于法定标准,新娘在夫家的地位则会被大大降低,原本应该是正室的会降格为妾。 原本出身为良妾的会被降格为贱妾,甚至会像婢妾和通房那样被丈夫转赠或出售,因为没有嫁妆或嫁妆达不到法定标准,新娘相当于男子花钱买来的贱妾甚至不属正式配偶的婢妾。

有的人家因为没有准备,到女儿出嫁时一时拿不出钱,只好将自家住房、田地或其他财产抵押出去,或是向亲朋借钱,给女儿置办嫁妆,以至于越嫁女儿越穷。著名文学家苏轼在外甥女出嫁的时候,不得不借了200贯钱,其兄弟苏辙嫁女儿时为了筹备嫁妆特地卖了自己一块如今加之282万人民币的地,就连皇帝的弟弟因为私产有限,都不得不向皇帝预支俸禄。

当然理论上嫁妆的所有权是归女方个人所有,是已婚妇女的私人财产,夫家人无权染指妻子的嫁妆,通常情况下,如未经妻子的同意,夫家任何人都不能动用嫁妆,而且夫家人所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霸占嫁妆。妻子去世后,嫁妆只能由其亲生子女继承,如妻子无后,其娘家人可取回嫁妆。如夫妻离婚,则嫁妆清单上的所有财产都要归还女方。不过很多时候,男方总是有手段侵占嫁妆,比如西门庆就喜欢娶寡妇,以这种方式获得女方的财产来充实自己的家资。

对于陪送嫁妆,我国婚姻法认为其为赠与,在婚姻登记前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若离婚的仍是女方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若未明确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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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古今之彩礼与嫁妆之作用、赠与与追回发布于2024-04-25 10:4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