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当然是要切处”

——朱子“所以然与所当然”思想再探





作者
    吴婕,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宋明儒学、朱子学。

    原刊于《朱子学研究》编委会编:《朱子学研究》第38辑,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22年。




天理论是朱子理学的根柢,“所以然”与“所当然”之说则是朱子展开天理意蕴的两种面向。当代学界中关于朱子“所以然”与“所当然”关系的论述,如陈来教授《朱子哲学研究》说道:“朱熹对所以然之故的强调就不仅是要人去了解事物的本质与规律,更是认为人们应当从认识一切当然之则根源于天命的高度来提高主体的道德自觉。因此,在伦理学上所当然与所以然在层次上有所不同。” [1]蒙培元教授则从“存在”与“价值”的角度,先区分二者,然后以“整体论的要素分析和生命论的类比综合”[2]之方法进行统一。乐爱国教授借助李相显《朱子哲学》一书,提出了朱子的“理”主要是当然之理,“所当然之则”比“所以然之故”更为重要,[3]乐教授之说提供了理解朱子原义的重要角度,现代学界研究的一般结论确可能存在一定的偏差。

由此,朱子之于二者的具体层次与关系,尚待更深入的还原与分析。事实上,朱子以为“所以然”为“更上一层”,为“然”以至“当然”之理据。而“所以然而不可易”者,其要切处,却在“所当然而不容已”一义上,故朱子在与陈北溪论《理之四义》一书中尤其强调:“且要见得‘所当然’是要切处,若果得‘不容已’处,即自可默会矣。”[4]因此,“所当然而不容已”应为朱子论述道理的核心与关键,须由“不容已”处,以见“不可易”者分明。

朱子所论,主要在《四书章句集注》《大学或问》《语类·大学》等文献中。因《大学或问》完成于淳熙六年,后来再修订,而朱子毕业专于《大学章句》修订,为朱子学术思想的准确反映。因此,关于朱子“所以然”“所当然”思想之探究,仍要以《章句》定本为最终准的。



一、然与当然





若仅从词义方面看,“所以然”便是说“然”之所以为“然”者(追问根据、理由),“所当然”之于“当然”者亦类此。因此,本文将先从“然”与“当然”之义展开相关问题的论述。

(一)然:物与事

朱子《大学·格物补传》曰:

所谓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5]

《经章章句》训“物”字,曰:

犹事也。

又谓“格物”曰:

穷至事物之理,欲其极处无不到也。[6]

《大学或问》则言:

致知之道,在乎即事观理以格夫物。[7]

首先,格物之义,朱子或曰“穷至事物之理”,或曰“即事观理”,也即所穷格者,是作为事物的道理根据。而按照“物,犹事也”一句,物与事在训释上大略可通,然二者之外延是否完全一致,犹可细论。

《大学或问》云:

吾闻之也:天道流行,造化发育,凡有声色貌象而盈于天地之间者,皆物也。[8]

这是在广义上论“物”字。“凡有声色貌象”,是说凡天地间有形象方所、可睹可闻者,皆可谓“物”,如指一桃树、梨花,或人之耳目手足、物之生长兴衰之类。

朱子尝言:

形而下者也,万象纷罗者也。[9]

广义之“物”,亦即“形而下者”也,“器”也,与“道”“理”绝不同。然物之所以能“盈于天地之间”、发育流行、生长不息者,却是有此道此理作为根柢。理学家常引《诗·烝民》“天生烝民,有物有则”[10]一章,朱子解此章言:

则,法也……言天生众民,有是物必有是则。盖自百骸、九窍、五藏而达之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无非是物也,而莫不有法焉。如视之明、听之聪、貌之恭、言之顺、君臣有义、父子有亲之类是也。[11]

因此,“物”之所以为物者,乃在其“则”、其“法”。这也照应“格物”乃格物之理的意思。

《章句》以“物犹事也”一句为训释,则是在稍狭的意味上论“物”。虽说桃树开桃花是一事,人之思虑言论、行住坐卧亦是一事;学者读书自修又为儒者之事,乃至圣人裁成辅相、修道立教又为圣人之事等。这是在天地人物间泛论所谓事实。然“事”字之意,实更多地在人之作为、事件上而言,故《说文》云:“事,职也。”而人伦道德、修身律己方面于我又最为切近,如爱亲敬兄、忠信笃敬,皆为我分内之事。因此,以“事”字训“物”,更在于强调人事之意义,尤其是五伦之常。故《语类》曰:

文振问:“物者,理之所在,人所必有而不能无者,何者为切?”曰:“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皆人所不能无者,但学者须要穷格得尽。事父母,则当尽其孝;处兄弟,则当尽其友;如此之类。须是要见得尽;若有一毫不尽,便是穷格不至也。”[12]

又云:

格物,莫先于五品。[13]

因此,广义之“物”赅括“事”。陈来教授《朱子哲学研究》曾分析道:“物不仅指客观的物质实体,如天地日月、草木山川,亦指人类的活动事为,还包括人的某些思维念虑在内。……就是说,一切可以被人们当作思维对象的都属于被格的‘物’的范围。”[14] 然而,“格物”并非泛泛而观,而须由日用亲切处下手,在事上磨炼,以求得事事物物之道理。盖儒家之学,必教人在事上看,在事上一一体认。

物与事,称之为“然”。“然”者,实然也,亦意味着可体验,属事相之层面,如前谓桃树开桃花、人之动容周旋等之可睹可闻。以“形而下者”视“物”,则“然”字与之同,因此,“然”字亦可说为“凡有声色貌象而盈于天地之间者”。“然”字与道理(“所以然”者)根本不同,然与所以然之关系,等同于物与理之关系,等同于形而下者与形而上者之关系。故前引《或问》一句,朱子继曰:

既有是物,则其所以为是物者,莫不各有当然之则而自不容已,是皆得于天之所赋,而非人之所能为也。[15]

由此,“所以为是物者”,或谓“所以然”,便是指向“然”之成立根据,即事相之理据。“所以”一词在理学中也用以分际理与气、道与器者,“所以为是物者”即说事物之理而有别于事物。

(二)当然

当说父行慈爱、子事以孝,此如上节所说人事、五伦的方面,这仍可说为“然”;但言父当慈、子当孝时,则以其显道德的、价值的内涵,而说为当然、应然。所以,“当然”(应然)与“然”字意味也有分别。

“当然”具有道德判断之义,乃应当如是,意味着如此方合理中节,方是良善的、恰好的。那么,“父慈子孝”便主要指说父子相待之道乃以孝、慈为应当。在理学又必言此乃天之所命、天道自然如此[16]。道德命令的发起者在浩浩之天,以天不外于人,天之在我而我又能尽天,故此又实为我本于人之所以为人而对自身发出的律令,唯此律令根源在天道。是即《中庸》所谓“天命之谓性”,“性”即人之所以为人者,其本乃出于天。

天下无一物可离乎此道。事或合理,或悖理,乃说“行乎当然”或“不行乎当然”,故“当然”主要在人上而言。因为唯人可以行当然之事,而非人之类,如一花一树,只能如其所是地自然彰显而已。如“鸢飞戾天,鱼跃于渊”,鸢飞、鱼跃是自然;人物之生死聚散、往而不复,也是自然之义。若生尽其当然、死尽其当然,此则为当然义。人有灵明之心,可以分判善恶,故可谓应当如是,如此行之方为当然。

《或问》以心、身、“身之所接”等举例,我们可由此来分别如何是当然。先说心。曰:

心之为物,实主于身。其体则有仁义礼智之性,其用则有恻隐、羞恶、恭敬、是非之情,浑然在中,随感而应,各有攸主而不可乱也。[17]

“仁义礼智之性”是“恻隐、羞恶、恭敬、是非之情”的原则、根据,即当然之为当然者;而心之发用表现为该当恻隐、羞恶、恭敬、是非而实恻隐、羞恶、恭敬、是非时,便是人心行其所当然,故不唯因其自然之动。那么,就要由此恻隐心之发露,去见出当然之所以为当然者,即“所(以)当然”。

次说身及身之所接。曰:

次而及于身之所具,则有口鼻耳目四肢之用;又次而及于身之所接,则有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之常。是皆必有当然之则而自不容已,所谓理也。外而至于人,则人之理不异于己也;远而至于物,则物之理不异于人也。极其大,则天地之运、古今之变不能外也;尽于小,则一尘之微、一息之顷不能遗也。[18]

“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及“外而至于人”“远而至于物”“极其大”“尽于小”等皆属“身之所接”,然只此五伦为“常”。而一事一物之中,必有其“当然之则而自不容已”——此朱子用以释“理”字之内涵:强调“应当”与“不容已”二义。故接君则忠、接臣则敬、接父则孝、接子则慈,皆为一身所接之当然也。回到前面说的“格物”,乃是由此人伦日用之常而推至天下之物,一一穷究其道,然后见其所出无非一原,而所行无非一理。

若就当然、实然二者看,又可分说当然而然与当然而不然两种:“当恻隐而恻隐”与“不当恻隐而不恻隐”,即当然而然;若当然而不然,即“当视而不视”,如熟视无睹,又如“非所当视而视”之类,不能尽克己私,以至悖理,固为不合于当然之事。人去事物中理会道理原则,实只是要见一个“当然”而已;若人所为悖逆,却流而为当然而不然或不当然而然。

故朱子曰:

以理言之,一流行而无穷,则时之迁移固自未尝不随其所当然而然也,当然而然即从道也。就人言之,众人不识易而不能体,则时既迁而不知,遂以倒行逆施而违其时之所当然;惟圣贤之流行无穷而识之体之,其身即易,故能变易以从道。[19]

“时之迁移”决于“理之流行”,故时之迁变、改易有其定则,必“随其所当然而然也”。然知者知其为理之流行,不知者唯以其为时之迁移。“当然而然”是即“从道”,顺循道理而无所违逆——此唯在圣人,能识此、体此流行无穷之道,能顺时应势,所行无非当然,故“其身即易”,圣人与道理浑然;众人则不免“倒行逆施”,以其不知理,不知理因不知时,故有未当其时而强行之者,有其时既过而犹强执之者,皆非当其时,因不合乎理之当然也。



二、当然之则





朱子也有关于“当然之则”的表达,主要出现在《或问》与《〈或问〉语类》中,其义大致与“当然”者同。然有《大学或问》一条,其论似稍有别,而更接近于“所当然”者。故此节引述朱子此一说法,进行一些专门的探究,以为下节论述“所当然”做铺垫。



问:“《或问》‘物有当然之则,亦必有所以然之故’,如何?”曰:“如事亲当孝、事兄当弟之类,便是当然之则。然事亲如何却须要孝、从兄如何却须要弟,此即所以然之故。如程子云:‘天所以高,地所以厚。’ 若只言天之高、地之厚,则不是论其所以然矣。”[20]



此条,朱子以“当然之则”为就事而言,如“事亲当孝”“事兄当悌”之类, 亦即“当然”义也。至于“事亲如何却须要孝,从兄如何却须要悌”,却是说的“所以然之故”。因此,“所以然之故”是“当然之则”的理据,也即“所以然”者方为道理的直接表达

然而,重现一下前引《大学或问》一条以为对照,朱子却曰:



既有是物,则其所以为是物者,莫不各有当然之则而自不容已,是皆得于天之所赋,而非人之所能为也。[21]



“物”乃“凡有声色貌象而盈于天地之间者”,而其“所以为是物者,莫不各有当然之则而自不容已”。因此,“当然之则而自不容已”一义亦可用来指说物之所以为物,即物之根据。

一方面,窃以为,就“当然之则”之“则”字上,或可见出其与“当然”者有别: “则”是指天地间的法则、秩序,《诗·烝民》曰“天生烝民,有物有则”,凡天地间有声色貌象者皆不能出乎此则。朱子以“法”字解“则”,如“耳目有聪明之德”“父子有孝慈之心”,是乃事物之“自然法”“天然法”也——天之所命,事物所本有,不待人为。另一方面,修身律己、人伦日用之事于我最为切近,故“则”首先又表现为道德法则、伦则的意义。言“各有当然之则”,说明事物之法度、性情有所分殊,如牛有牛之性、马有马之性,与人又不同。然总其体,人物皆本之天命之性,故此当然之则,其实自一理也,所谓“万物各具一理,而万理同出一原”[22]。以“当然之则”为理,朱子实尝明言:

天下万物,当然之则便是理,所以然底便是原头处。[23]

又,《或问语类》一条,曰:



如“足容重,手容恭,目容端,口容止,声容静,头容直,气容肃,立容德,色容庄”,这便是一身之则所当然者。“曲礼三百,威仪三千”,皆是人所合当做而不得不然者,非是圣人安排这物事约束人。如《洪范》亦曰“貌曰恭,言曰从,视曰明,听曰聪,思曰睿”以至于“睿作圣”,夫子亦谓“君子有九思”,此皆人之所不可已者。[24]



论“足容重,手容恭”等皆是“一身之则所当然者”,说明手足仪容以恭敬简重为则,即一身所当为。

须另加注意的是,在现代语境中,将手足与“重”“恭”者二分,盖以手足为纯事实,而恭敬之类已涉及道德、规范意义。然而在理学家的论述里,人之举手投足本身须指涉法则(道理)内涵,手足之动不由礼义,则非为所当为,这是人之一身所具所接必然要求的。此之法则,如前所论,又并非出于人为之造作或外在约束,乃是天命当然、人之本心发见不容已的,故说“皆是人所合当做而不得不然者”及“此皆人之所不可已者”,又谓“非是圣人安排这物事约束人”,圣人只是将天命、道理本然揭示出来告诸人,而学者明善复初之径亦由此著明。

前既谓“当然”表达的含义是应当为此而不为彼,是良善的、恰好的,此盖由根本原则(至善)底定。因此,本节所引《大学或问》一条论“当然之则”,乃用以说“当然”之理,也直截了当地阐明了道理的原则义、正当义,窃以为,实更接近于“所当然之则”“所当然而不容已”者。然而,在《或问》《语类》的其他表述中,凡举“所以然”与“所当然”二项对言者,关系究竟如何?朱子的考虑也待下文进一步论述。



三、所以然与所当然





若以物之然与人之当然做基本区分,“所以然”“所当然”二者即是上节所谓“然”“当然”之理据。作为理据,所以然与所当然必统一,即事物之理与人之所当然之则二者具一致性:“所以然”所表达者,解说为事物之规律及其实在性、必然性,但在朱子格物观中,物则之实现,要求我正当地对待、处置一身所接之事物,即通过人之道德实践,从而达成人与物、人与天地之融贯、谐和,由此,“所当然”义便突显出来。可以说,所以然之穷尽,是以所当然之实行为关键的——即通过切身认取、道德践履以体证道理。

以“斧斤以时入山林”为例:山林有其生育时节、性质材用(物之理),那么,人向山林取材,便要顺从林木春生、夏长、秋收、冬藏之则,以时、以节加以择用,这本身端赖人之心地、见识清明方能如此;而由人之行为、实践,山林之材既得以充分利用,人文价值也从人之此行中得以沛然。而山林之理与人之法则所以终无彼此之别,也是道理本源唯一,人物草木、天地山川即如同月映万川一般,一一禀受此浑全之理而各得其性。

因此,以“所以然”对应“故”字、“所当然”对应“则”字,“故”指缘故、由来,“则”指法则、理则。物之根本由来,与人之应当法则,其实一也。而“不可易”与“不容已”,则是分别说明“所以然”与“所当然”之属性,以其定然不可改易、当然不容遏止而言。

关于“所以然”与“所当然”的表达,在朱子的论述中,大体有二项对言、分层级而言,以及直指切要而言三种类型的表达。以下逐次说之。

(一)对言:所以然不可易与所当然不容已

先看朱子将“所以然”与“所当然”二项并提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处:

及其进乎大学,则又使之即夫事物之中因其所知之理推而究之,以各到乎其极,则吾之知识亦得以周遍精切而无不尽也。若其用力之方,则或考之事为之著,或察之念虑之微,或求之文字之中,或索之讲论之际,使于身心性情之德、人伦日用之常,以至天地鬼神之变、鸟兽草木之宜,自其一物之中,莫不有以见其所当然而不容已,与其所以然而不可易者。[25]

在这一段引文中,“事为之著”“念虑之微”“文字之中”“讲论之际”,皆属事物之范围,故须考之、察之、求之、索之,推而极之,以求其故。若格致到十分,则于“身心性情”“人伦日用”“天地鬼神”“鸟兽草木”,莫不知其“德”“常”“变”“宜”此四者,固是作为道理内容来论述的,具体言之,便是要见出一事一物之中的“所当然而不容已”与其“所以然而不可易”者。至少在《大学或问》本条中,朱子并未将两项做层次区分,而只是教人就天下之物皆见得此二者。那么,如何是一物之“所当然而不容已”与其“所以然而不可易”者?如说“人伦日用之常”,事亲、孝亲皆由本心源源不断之爱敬发出,此不由人为造作,大本处若清明澄澈,不容已者便只是自然流出、不可遏止,盖其为天命所应当。由此处之不容已,又可见其是不可改易的,即必定如此而不可以不如此。因而,所当然与所以然或可谓互相照见,由“不容已”见其“不可易”,而“不可易”者自是“不容已”的。

夫天下之事莫不有理,为君臣者有君臣之理,为父子者有父子之理,为夫妇、为兄弟、为朋友,以至出入起居、应事接物之际,亦莫不各有其理焉,有以穷之,则自君臣之大以至事物之微,莫不知其所以然与其所当然而无纤芥之疑,善则从之、恶则去之,而无毫发之累,此为学所以莫先于穷理也。[26]

在这一段引文中,朱子亦以两项对言。“自君臣之大以至事物之微,莫不知其所以然与其所当然而无纤芥之疑,善则从之、恶则去之,而无毫发之累”,是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以至日用细微之间,皆要知其所以然与所当然,事事审求其是、决去其非,然后能致其全体之知也。

(二)分层级言:“所以然是更上一层”

另一方面,朱子也以“所以然之故”为更上一层,即仅以“所以然之故”作为道理本身最直接的表述。《〈大学〉经章语类》有曰:

郭兄问 “莫不有以知夫所以然之故,与其所当然之则”。曰:“‘所以然之故’,即是更上面一层。如君之所以仁,盖君是个主脑,人民土地皆属它管,它自是用仁爱。试不仁爱看,便行不得。非是说为君了,不得已用仁爱。自是理合如此。”[27]

以君民为喻,“所以然之故”是说“君之所以仁”者;而其“自是用仁爱”,盖决于此“所以然之故”,“理合如此”、不容改易,故不以仁爱行便不得。由此,“所以然之故”乃为当然而不容已者之根柢,故谓之“更上面一层”。

上节已引一条义盖同于此:

问:“《或问》‘物有当然之则,亦必有所以然之故’,如何?”曰:“如事亲当孝、事兄当弟之类,便是当然之则。然事亲如何却须要孝、从兄如何却须要弟,此即所以然之故。如程子云:‘天所以高,地所以厚。’ 若只言天之高、地之厚,则不是论其所以然矣。”[28]

“所以然之故”在此条表述中,显然是直接作为道理、根据义的,故而尚须就事亲当孝、事兄当悌之当然背后,追问“如何却须要孝”“如何却须要悌”——所以如此之故,不仅要知其然、知其当然,更要知其所以然。“所以然之故”乃指“当然”之上一层、源头处而言。

又,《或问语类》一条:

《或问》:“莫不有以见其所当然而不容已,与其所以然而不可易者。”先生问:“每常如何看?”广曰:“‘所以然而不可易者’,是指理而言;‘所当然而不容已’者,是指人心而言。”曰:“下句只是指事而言,凡事固有‘所当然而不容已’者,然又当求其所以然者何故。其所以然者,理也。理如此,固不可易。又如人见赤子入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此其事‘所当然而不容已’者也。然其所以如此者何故,必有个道理之不可易者。”[29]

以上,“所以然而不可易者”是“指事而言”,须就人心处事有不容已,更求其“所以然之故”。“所以然”乃说“理”也,理如此而不可改易。也即所以不容已,盖有个“道理之不可易者”,要从不容已处见到不可易者,而不可易者即是道理本身。

事实上,由人心处物有当然不容已之发见(不忍、不安、怵惕恻隐),来指见理据之固有、确定而不可改易,那么,“所以然”即使为“更上一层”,也不能无视“所当然”者更是要切处。也就是说,不论在两项对提还是在有层次分际的结构中,“所当然而不容已”对于指点道理始终最为关键。而“不容已”与“不可易”,也成为表述道理的核心属性,当然而不容已者,亦必是定然不可更易的。

(三)直指切要言:“所当然是要切处”

朱子以“所当然”为要切处,而所论尤多。除了在答北溪《理有能然、必然、当然、自然》一书中有言“《大学》本亦更有‘所以然’一句,后来看得且要见得‘所当然’是要切处,若果得‘不容已’处,即自可默会矣”外,尚有以下几处论述此义。

或问:“‘格物’章本有‘所以然之故’。”曰:“后来看得且要见得‘所当然’是要切处。若果见得不容已处,则自可默会矣。”[30]
问:“程子曰:‘物必有理,皆所当穷。如天地之所以高深、鬼神之所以幽显。’又曰:‘如欲为孝,当知所以为孝之道,如何而为奉养之宜,如何而为温凊之节。’先生补经文,乃只说‘穷其理之所当然而不容已者’,是但用后一说耳,不知如何?”答:“见得不容已处,便是所以然。”[31]

以北溪所见朱子《大学章句》《或问》,皆专以“当然不容已”者为言,可知朱子虽然一开始并提所以然与所当然二者,且有以“所以然之故为更上一层”的论述,但根据上面的分析及这里所引条目来看,唯由“所当然而不容已”一义,方能点明如何见得本原,指出探求物之所以然须从何处入手。所谓“见得不容已处,便是所以然”,亦即当然而不容已处便是不可易的。

问:“天道流行,发育万物,人物之生,莫不得其所以生者以为一身之主,是此性随所生处便在否?”曰:“一物各具一太极。”问:“此生之道,其实也是仁义礼智信?”曰:“只是一个道理,界破看,以一岁言之,有春夏秋冬;以天言之,有元亨利贞;以一月言之,有晦朔弦望;以一日言之,有旦昼暮夜。”[32]

以造化流行而言,物物皆有其所当然而不容已,自住不得,是所谓“生之道”;然以实理而论,“人物之生”又各得“其所以生者”,是乃理也、太极也,在人则谓仁、义、礼、智、信。二者所指则一。若“界破”而言,元为长、仁为先,如春之为首,须于此易看处以见道理流行之不息、不已。

以“不容已”说之,较“所以然”等语更显活泼气象。若极其广大而言,阴阳造化皆有其当然之则;言其细微处,日用间良心之发见者亦然。因此,“不容已”也可谓道理之属性,为天地人身之源头活水,人之善端发见、道德实践,皆本此“不容已”。

《或问语类》中对于“不容已”的解释,主要有两处:

问:“《或问》云:‘天地鬼神之变、鸟兽草木之宜,莫不有以见其所当然而不容已。’所谓‘不容已’,是如何?”曰:“春生了便秋杀,他住不得。阴极了,阳便生,如人在背后只管来相趱,如何住得!”兦录云:“春生秋杀、阳开阴闭,趱来趱去,自住不得。”《朱子语类》卷十八,《朱子全书》第14册,第413页。或问:“理之不容已者如何?”曰:“理之所当为者,自不容已。孟子最发明此处,如曰‘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自是有住不得处。”[33]

第一条,盖以天地之气流转变化、无有停息,来指说道理之流行是当然而不容已的,如春生秋杀、夏长冬藏,只是阴阳摩荡无有止时。这既是天地之秩序,亦是道德之秩序——天地如何运转,道理原则为其枢纽,故不论山河大地、时势气运如何变迁造作,皆不能出乎此理,盖此皆由理之全体大用流行不已,天命当然如此。也可以说,道理生生不息,具有自主性、自发性。

第二条,以“不容已”说明理之当然,唯当然者自不容已,盖本源之理生生不息、无有止时。此处,一方面或可仅就“不容已”一义之反向可能稍做考虑:人心或有已时,那么,如何即此时指出道理为人所固有?另一方面,善虽不已,恶似亦不已,此又如何?其实,人心有已,便是无工夫,此则须加以澄治之功,以求源头处不被拘蔽堵塞,则善端秉彝终有以显著昭彰也;然虽无工夫,指说道理时,却依旧是此理。而善之不已是“不容已”,恶恰是容已、须已的。见到善之不容已,则无恶矣。倘恶一分未已,则绝无善之可言矣。故当然自不容已,不容已乃见其为当然者。《语类》亦云:

今人未尝看见“当然而不容已”者,只是就上较量一个好恶尔。如真见得这底是我合当为,则自有所不可已者矣。如为臣而必忠,非是谩说如此,盖为臣不可以不忠;为子而必孝,亦非是谩说如此,盖为子不可以不孝也。[34]

“不可已”不是基于个人好恶的得失计较,乃是自然地、直截地流出。

由此,朱子对于所以然之故与所当然之则的看法,大体上皆以“所当然之则”“所当然而不容已”作为阐发道理之最紧切处,这与《大学或问》中仅以“当然之则而自不容已”解释道理的思路应是一致的。同时,要以其不容已来见其不可易,“所当然而不容已”与“所以然而不可易”作为理据盖无二致。








[1]陈来:《朱子哲学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第300页。 

[2]蒙培元:《“所以然”与“所当然”如何统一——从朱子对存在与价值问题的解决看中西哲学之异同》,《泉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3]乐爱国:《朱熹的“理”:“所以然”还是“所当然”——以李相显、唐君毅的观点为中心》,《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4]朱杰人等主编《朱子公文集》,《朱子全书》第23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第2737页。 

[5]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13,第7页。 

[6]朱熹:《四书章句集注》,第4页。 

[7]《大学或问》(上),朱杰人等主编《朱子全书》第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第512页。 

[8]《大学或问》(下),《朱子全书》第6册,第526页。 

[9]《朱文公文集》卷四十八,《朱子全书》第22册,第2226页。 

[10]《诗集传》卷十八,《朱子全书》第1册,第708页。 

[11]《诗集传》卷十八,《朱子全书》第1册,第708页。 

[12]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十五,中华书局,1986,第284页。 

[13]《朱子语类》卷十五,第284页。 

[14]陈来:《朱子哲学研究》,第295页。 

[15]《大学或问》(下),《朱子全书》第6册,第526页。 

[16]言当然是命,言自然是说事实,唯不是寻常之所谓事实,乃谓为“隐蔽的事实”。人知不知,不改其必如此。 

[17]《大学或问》(下),《朱子全书》第6册,第527页。 

[18]《大学或问》(下),《朱子全书》第6册,第527页。 

[19]《朱文公文集》卷三十九,《答范伯崇(五)》,《朱子全书》第22册,第1774页。 

[20]《朱子语类》卷十八,《朱子全书》第14册,第414页。 

[21]《大学或问》(下),《朱子全书》第6册,第526页。 

[22]《朱子语类》卷十八,《朱子全书》第14册,第398页。 

[23]《朱子语类》卷一百一十七,《朱子全书》第18册,第3698页。 

[24]《朱子语类》卷十八,《朱子全书》第14册,第409页。 

[25]《大学或问》(下),《朱子全书》第6册,第527页。 

[26]《朱文公文集》卷十四,《甲寅行宫便殿奏札(二)》,《朱子全书》第20册,第668—669页。 

[27]《朱子语类》卷十七,《朱子全书》第14册,第383页。 

[28]《朱子语类》卷十八,《朱子全书》第14册,第414页。 

[29]《朱子语类》卷十八,《朱子全书》第14册,第414页。 

[30]《朱子语类》卷十七,《朱子全书》第14册,第384页。 

[31]《朱文公文集》卷五十二,《答汪长孺别纸》,《朱子全书》第22册,第2465页。 

[32]《朱子语类》卷十八,《朱子全书》第14册,第408—409页。 

[33]《朱子语类》卷十八,《朱子全书》第14册,第414页。 

[34]《朱子语类》卷十八,《朱子全书》第14册,第4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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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所当然是要切处”——朱子“所以然与所当然”思想再探发布于2023-10-30 17: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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